法院判決書認證!”毀掉NewJeans的是HYBE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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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閔熙珍 vs HYBE』關於確認解除股東間協議及賣出選擇
權行使請求訴訟的宣判日期已於12日舉行。閔熙珍勝訴。
疑似該案判決書的文書目前已被公開。
在本次審判中,HYBE方提出了『NewJeans挖角/合約干涉疑雲』
等主張,指控閔氏違反合約。然而,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:
『透過將對立內部化處理,本可將對NewJeans價值造成的損害降至最低。但是,將此
事表面化(公開)並導致NewJeans(ADOR)價值受損的,正是HYBE方。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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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書中詳細說明:『對立的檯面化,是從2024年4月22日13:27以
「D(HYBE)對 G(NewJeans)所屬經紀公司 F(ADOR)經營
高層全面啟動監查權」為題的媒體獨家報導刊登後開始的。』
『被告(HYBE)原本似乎可以透過內部處理,來將對 F(ADOR)與
G(NewJeans)的價值損害降到最低,但他們卻選擇了將其全面公開化。』
『綜合上述幾點考量,被告(HYBE)所主張的「即使做好了賤價出
售F(ADOR)股份的損失準備,也要透過提出各種疑點,
來保護企業聲譽及所屬藝人免受風險侵害的選擇,是充分具
備可能性的」這段辯詞,可以說是非常不明確且抽象的。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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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文接著指出:『另一方面,若解除本案的股東間協議,
原告A(閔熙珍)將因此損失的賣出選擇權(Put Option)行使金
額高達約256億韓元,這是一項相對明確且極度重大的財務損失。』
『若要將解除該合約的行為正當化,被告方必須證明原告存
在同等重大的義務違反行為。然而,如前所述,被告方僅憑那些
不明確且抽象的風險主張,以及包含了尋求F(ADOR)獨
立方案的KakaoTalk聊天紀錄等相關證據,並不足以讓本院認
定其構成重大違約。』基於上述理由,法院正式駁回了HYBE方的主張。
韓網友們紛紛表示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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▼ 「真的是一間爛透了的公司。」
▼ 「從一開始HYBE瘋狂放出攻擊閔熙珍的新聞時,我就覺得他們在搞骯髒的手段了。」
▼ 「這明明真的是可以在內部解決的事情啊…」
▼ 「我完全能懂為什麼NewJeans拚了命也要逃離HYBE。到底哪間經紀公司會在自家團體回
歸前夕搞出這種事啊?」
▼ 「看來這才是最大的重點:明明可以內部處理,偏偏要把它公開鬧大的就是HYBE。」
▼ 「把Danielle趕走、利用Minji拖延時間,同時又把NewJeans晾在一旁不管,這件事本身
就證明了,HYBE根本不希望NewJeans這個團體比他們自家其他的女團更成功。」
▼ 「在自家團體回歸前夕鬧事扯後腿,如果這都不算『破壞信任關係』,那什麼才是?…N
ewJeans真的太可憐了…」
▼ 「看來在閔熙珍勝訴之前,網路上那些嘲笑她的發文,都是(HYBE)最後死命掙扎的網
路帶風向工作啊。」
▼ 「邪惡軸心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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