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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◥▄▄◤      ▄◢  ▌                 PTT Lions板 板規      
        ◤              ▄▄                 ﹊﹊﹊﹊﹊﹊﹊﹊﹊﹊﹊﹊﹊      
           ▲         ▄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5/05/03 修訂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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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前 言 
 1) 為有效利用本板板面進行球迷間感情交流及討論,並維持本板之討論品質,故制訂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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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4) 請勿違反中華民國法律,若有違法,責任自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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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A)發文格式之規範  未符合發文格式者,保留10分鐘作為原著修正時間。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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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01條  發表文章須選用適當分類標題,並於標題後空一格訂定標題。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1-1  預設分類若無適合選項,可自行創建,以全形字形、字數 2 字為限 │
│          Ex:[祭品] 、 [新聞] 等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1-2  專欄類請以 [專欄] 作為分類標題;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新聞類請以 [新聞] 作為分類標題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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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罰    則  原文刪除,不另行公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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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02條  文章內文總字數、行數不足,或無內文無意義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2-1  未達 50 個中文字、 20 個英文單字,或內文行數少於 3 行者。   │
│     02-2  一行文、 衝文章數意圖明顯之文章亦列入此限制。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2-3  轉播文不列入此規範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2-4  網址、標點符號、表情符號、數字、簽名檔不算字數或行數,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英文單字算一個字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2-5  無意義詞彙及回文、引述內容不列入計算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2-6  字數、行數以電腦版為基準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原文刪除+警告一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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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03條  於文章標題、內文或推文刻意使用注音文、火星文、簡體字等非正常語法  │
│          之詞彙、難以表達語意/語法,影響閱讀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03-1  除非無法以正常文字表現者得使用注音或外語詞彙拼注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3-2  外電翻譯者不列入此限制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3-3  推文內經認定因手機因素誤發之錯誤詞彙或注音文,情節輕微者不列│
│                入此限制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警告一次,視情況原文予以刪除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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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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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04條  OP文、無關版旨、無意義灌水文,衝文章數意圖明顯之文章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4-1 OP規則:近三日或近五頁內曾出現之文章。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04-2 內文無意義或重複相關字詞、重複無意義字詞、贅字等比例過高。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a. OP文原文刪除+警告一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b. 無關版旨、無意義灌水文警告一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c. 情節嚴重者轉以蓄意鬧板判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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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05條  比賽轉播文期間,禁止發任何討論文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5-1  公告文、數據文不列入此規範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05-2  祭品文、集氣文、DP大鎖文可張貼,單場比賽所有版友累計篇數不│
│                得超過三篇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a. 第四篇起原文刪除+水桶7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b. 二次後違規(含二次):視為累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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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06條  非版主或站務職者濫用、偽裝 [公告] 分類標題及回覆公告者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6-1  如使用相近標題:「么告」、「么吉」、「公吉」等易混淆之標題,│
│                皆屬偽裝公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06-2  如為站方公告之轉貼,如停機、維修、站方活動……等站務公告,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則不列入此規範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原文退文+水桶360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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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A)發文格式之規範  未符合發文格式者,保留10分鐘作為原著修正時間。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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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07條  張貼新聞與媒體報導評論、專欄之規範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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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         07-1  單一 ID 單日最多張貼、轉貼三篇新聞與媒體報導評論、專欄。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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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a. 張貼、轉貼超過三篇或發布蘋果日報內容:水桶7天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b. 同 IP 張貼、轉貼視同分身帳號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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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    08-1  單一 ID 單日最多張貼、轉貼三篇上述性質文章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8-2  內文須包含原文出處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8-3  轉載他板之文章,以利閱讀方便須刪除原始文章下之推、噓、回文。│
│          08-4  如為球團人員張貼球隊官方公告、活動或與官方相關之文章,則不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列入此規範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(球團人員張貼活動前,建議請先去信任一板主報備,避免被誤判。)│
│罰    則  a. 張貼、轉貼超過三篇:水桶7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b. 未刪除原始文章下之推、噓、回文,警告一次。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c. 同 IP 張貼、轉貼視同分身帳號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d. 如原文內容之內文、推噓文等有引戰、鬧板疑慮,則另以其他條例判定 │
│             處置轉載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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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09條  無關本板事務或與棒球無關之廣告文、問卷文、活動文,未經任一板主同  │
│          意逕自張貼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9-1  學術或研究型態之問卷、調查、請先至棒球及中職群組板務板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《SP1_Baseball》板以 [申請] 前標提出申請,並來信告知板主前往│
│                審核由板主核可同意後,始可於本板發表,並由小組長備查,內文需│
│                附註「經過XXX板主審核認可」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9-2  商業用途之問卷全面禁止張貼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9-3  非官方主辦之廣告、活動,亦同 09-1 條,需至棒球及中職群組板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務板《SP1_Baseball》板以 [申請] 前標提出申請,並來信告知板主│
│                前往審核由板主核可同意後,始可於本板發表,並由小組長備查,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內文需附註「經過XXX板主審核認可」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a. 初犯:原文鎖定+警告一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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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A)發文格式之規範  未符合發文格式者,保留10分鐘作為原著修正時間。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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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10條  單一 ID 單日總文章數最多七篇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10-1 不含轉播文、先發文、數據文,以及升降異動文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10-2 當日之球員升降異動請集中於同一篇內更新。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10-3 如為球團人員張貼球隊官方公告、活動或與官方相關之文章,則不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列入此規範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(球團人員張貼活動前,建議請先去信任一板主報備,避免被誤判。)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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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罰    則  a. 張貼、轉貼超過七篇:水桶7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b. 同 IP 張貼、轉貼視同分身帳號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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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11條  請勿直接張貼非官方、非法之線上轉播之收看網址及辦法於文章、簽名檔  │
│          或推文中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11-1  如為私人轉播,請先經過台主或轉播方同意,方可張貼相關連結;  │
│            經官方授權轉播頻道則不在此限制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11-2  如有侵犯中華民國法律或相關版權法規者,責任歸屬張貼者。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a. 原文刪除+永久水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b. 推文刪除+永久水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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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12條  請勿張貼「頂五」相關之文章、社群媒體及網址連結 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12-1  「頂五文」定義參照國家體育群組《Sportcenter》所頒布之。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#1e4uw7AA (Sportcenter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˙網址名稱包括 basketballtop5 或 baseballtop5 之網頁。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˙社群媒體可辨識為 basketballtop5/baseballtop5 擁有之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Facebook、Instagram、Youtube……等頁面。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12-2  以公義目的為前提,發表頂五相關文章時,請勿張貼全文內容,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建以截圖、片段節錄方式揭露之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12-3  可張貼他站媒體討論頂五之文章,惟內容不可為宣揚頂五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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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罰    則  a. 原文刪除+水桶7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b. 累犯或情節嚴重者,原文退文+水桶30天以上,最重鬧板論處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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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A發文格式│B發文與推文│C水桶及累犯│D分身與帳號│E個資保護│F補充說明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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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B)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第01條  於文章或推文內容中有不當用詞,或不雅圖片與連結者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1-1  包含國罵(幹……等)不當用詞,國罵之諧音、同音、相似字或他  │
│            國語言(如淦、贛、乾、案、更、e04 等)則依前、後文組合判定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是否違規,單獨書寫國罵之諧音與同音字,則依板主判定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1-2 性器官、穢物等類似不雅字詞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1-3 使用與不當用詞之同音異字、諧音等詞彙,此依前、後文組合判定。│
│          01-4 使用不雅暱稱、諧音或含貶義的錯字,稱呼任何人或團體。請在書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寫針對對象之姓名、稱呼、暱稱時務必力求正確,如刻意書寫為不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雅暱稱或含貶義的錯字,依板主判定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1-5 其他未列入但板主得辨識之可能變型詞彙均屬之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a. 警告一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b. 情節嚴重者將轉其他條例判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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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A發文格式│B發文與推文│C水桶及累犯│D分身與帳號│E個資保護│F補充說明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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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B)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第02條  於文章或推文內容中挑釁,或與板友發生非理性之爭執,無助於板面討論  │
│          進行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02-1 於文章或回文、推文中爭執、挑釁、吵架等,或將私人恩怨搬上檯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面爭吵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2-2 於文章或回文、推文內容中出現嗆人等不友善之情緒化詞句。      │
│          02-3 多次用負面詞彙製造對立情緒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2-4 惡意或多次使用噓文者,將依前、後文組合判定是否違規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a. 警告一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b. 情節嚴重者將轉其他條例判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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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A發文格式│B發文與推文│C水桶及累犯│D分身與帳號│E個資保護│F補充說明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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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B)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第03條  文章或推文內容有引戰疑慮、鬧板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3-1 文章或推文內容離題、釣魚、反串、跳針,挑起特定球迷之間之爭  │
│            端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3-2 轉錄他板引戰文章,或是發表引戰文章者。引戰文章的判定係由板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主視文章後續討論狀況得以公告或鎖文並對發文者處分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a. 警告一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b. 情節嚴重者將轉其他條例判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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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B)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第04條  經查於本板以外有多則發言敵視本板(至少五則),或經常於本板引戰    │
│     (至少需舉證五則發言),其行為易引起看板爭議者,將列入觀察名單、  │
│     提報組務板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4-1 本板提報後,該 ID 會先進入發言限制階段,避免後續發言引起更大 │
│               爭議。直至組務板判定結果未達觀察名單要件,則解除發言限制。   │
│          04-2 提報後經小組長同意列入觀察名單者,若推、發文違反本板板規(含 │
│        發言限制)則進入水桶階段,水桶起訖日不得與限制發言期間日數合 │
│               併計算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a. 本板提報後,列入本板發言限制名單,每24小時最多推文三行,       │
│       每次發文需達500字以上。(其中新聞類、引用他人發言不計入字數)  │
│          b. 待小組長判決後確定進入觀察名單者,若推文違反本板板規(含發言限 │
│             制)、引起不必要爭議,則改每次水桶1~5年;若發文違反本板板規(含│
│             發言限制)、引起不必要爭議,則改水桶1~5年且7天內所有文章皆退文 │
│          c. 情節嚴重者,除提報觀察名單,另將轉其他條例判定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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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A發文格式│B發文與推文│C水桶及累犯│D分身與帳號│E個資保護│F補充說明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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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B)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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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05條  文章或推文內容來源無法證實真確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5-1 於文章或推文內放假訊息、提供錯誤資訊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05-2 文章或推文內容誇大不實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a. 水桶180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b. 情節嚴重者將轉其他條例判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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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A發文格式│B發文與推文│C水桶及累犯│D分身與帳號│E個資保護│F補充說明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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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B)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第06條  文章或推文內容無關本板討論範圍之事務、無意義文者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6-1 內容空洞或無明顯意義者。提供錯誤資訊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06-2 無關本板、本隊(含教練、球員、啦啦隊、職員等)之消息、情報、│
│                連結、圖片、宣傳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6-3 內文不適於本版發表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a. 警告一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b. 情節嚴重者將轉其他條例判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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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B)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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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07條  過長推文對閱讀有所不便,需大量推文請善用回文或另開新文討論。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a. 五分鐘內連續推文行數≧ 8 行,警告一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b. 情節嚴重者將轉其他條例判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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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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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08條  未經取得原推文、噓文者書面同意,逕自刪除、修改他人推文、噓文,影  │
│          響他人發言權利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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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     08-1 如有明顯違反其他規定,如公布私人資料(個資問題)、提供非法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連結或特殊文章則不在此限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8-2 自他板轉錄文章進入本板者,須刪除原板面之推、噓、回文。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a. 逕自刪除、修改他人推文、噓文者,水桶7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b. 未刪除轉載之原始文章下之推、噓、回文,警告一次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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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A發文格式│B發文與推文│C水桶及累犯│D分身與帳號│E個資保護│F補充說明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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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B)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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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09條  未經取得同意,請勿散佈球員、隊職員、記者及球迷私人未設公開之社群  │
│          帳號或平台內之文章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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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罰    則  a. 警告一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b. 情節嚴重者將轉其他條例判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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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B)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第10條  文章或推文內容涉及政治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a. 警告一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b. 情節嚴重者將轉其他條例判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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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B)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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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11條  開放祭品文、發錢文,但祭品文、發錢文陳述之條件已達成, 7 日後     │
│          (含張貼文章當日)還未履行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11-1 板主受理檢舉後,確認未履行祭品、發錢,直接水桶張貼祭品文者。│
│          11-2 欲佐證有兌現祭品,請將相關證據寄至任一板主信箱。若確實兌現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則解除水桶,否則水桶至期限滿為止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11-3 如因個人因素無法於 7 日內履行者,張貼文章當下或 12 小時內有 │
│                註記、補充兌現期限,則可延後生效時間。延後期限至多 14 天之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彈性準備時間,含張貼文章當日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11-4 如祭品條件與期限有特殊因素,未能於 14 天內兌現者,請於發文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前或發文後 12 小時內去信任一板主,取得同意後方可放寬兌現期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限,板主將於該祭品文下推文註記。(如祭品內容為下次台南主場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發雞排,但下次主場比賽間隔超過14天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a. 未履行者,水桶180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b. 水桶後履行者,請附上相關證據,查證屬實則立即解除水桶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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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A發文格式│B發文與推文│C水桶及累犯│D分身與帳號│E個資保護│F補充說明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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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B)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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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12條  自他板轉錄文章、著作等未取得原作者書面同意者。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12-1 新聞、媒體報導及新聞出版之相關評論、社論則不在此限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12-2 轉貼他板、網路文章請徵求當事人同意並附上出處,請勿剽竊他人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著作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原文刪除+警告一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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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B)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第13條  於文章或推文中嚴重挑釁、爭執、吵架等,無助於板面討論進行,惡意挑  │
│          起爭端、恣意謾罵文、多次用負面詞彙製造對立情緒情節嚴重者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a. 原文退文+水桶30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b. 情節嚴重者將轉其他條例判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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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B)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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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14條  於文章或推文中有對於球隊、教練、球員、啦啦隊、隊職員及板友、團體  │
│          及任何人有性騷擾及讓兩性不舒服之詞彙或圖片、連結者。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a. 原文退文+水桶90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b. 情節嚴重者將轉其他條例判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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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A發文格式│B發文與推文│C水桶及累犯│D分身與帳號│E個資保護│F補充說明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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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B)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第15條  於文章或推文中有對於球隊、教練、球員、啦啦隊、隊職員、板友、團體  │
│          及任何人有惡意評論(如無恥)或人身攻擊(如垃圾)者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15-1 針對受傷、出意外等非意料之事故,有惡意評論、詛咒之行為,亦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屬人身攻擊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15-2 諧音、同音、相似字、他國語言或可辨識之可能變型詞彙均屬之。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a. 原文退文+水桶30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b. 情節嚴重者將轉其他條例判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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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A發文格式│B發文與推文│C水桶及累犯│D分身與帳號│E個資保護│F補充說明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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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B)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第16條  蓄意鬧板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原文退文+水桶360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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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A發文格式│B發文與推文│C水桶及累犯│D分身與帳號│E個資保護│F補充說明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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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B)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第17條  蓄意鬧板達累計兩次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原文退文+永久水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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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A發文格式│B發文與推文│C水桶及累犯│D分身與帳號│E個資保護│F補充說明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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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B)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第18條  於文章或推文內發表、影射未經證實之言論,無法提供明確事實佐證之情  │
│          節重大者(含攻擊球隊相關人事物之名譽、打假球、放水等)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18-1 請於發文或推文時間起 24 小時或版主另定時間內提出相關資料證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明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18-2 指涉對象包含任一球隊、各隊球員、各隊隊職員、裁判及聯盟工作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人員……等與職棒有關之人員或球迷皆屬之。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原文退文+永久水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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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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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B)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第19條  於文章或推文中蓄意挑釁板主群的執法權,或於公告文底下引起爭執者。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a. 原文退文+水桶180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b. 情節嚴重者永久水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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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B)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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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20條  本板禁止任何交易及營利行為。如需交易相關之票券、商品、贈品或      │
│     序號等,請轉至交易專版《CPBL_ticket》板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本板僅開放「交換、贈送」相關之票券、商品、贈品、序號……等。並請  │
│     善加利用置底文《票務、周邊交換/贈送區》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20-1 票券及相關商品如需交易(涉及金錢交易之行為),請轉至交易    │
│        專版《CPBL_ticket》板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20-2 本板僅開放純交換與贈送(無涉及金錢交易之行為),不得於推文中│
│        寫出如:「站內信議價」等牽涉金錢、價格之詞彙。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20-3 物品贈送可另行發文,惟 7 日內限制 1 篇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a. 於推文中提及涉及金錢、價格等交易詞彙者,刪除推文+水桶30天。   │
│          b. 張貼非贈送之交易相關文,或超貼贈送文者,原文刪除,不另行公告   │
│★宣導:站內信為PTT站方管理,板主未被授予權限,若收到站內信廣告交易、高價販 │
│        售者,請至《Violation》板檢舉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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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B)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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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第21條  文章內容涉嫌違反中華民國現行法律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待板主商議後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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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A發文格式│B發文與推文│C水桶及累犯│D分身與帳號│E個資保護│F補充說明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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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B)發文與推文內文之規範  情節嚴重者將加重處分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第22條  涉第13條及第15條情節嚴重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a. 水桶90-180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b. 累犯本條文者,轉 B-16 鬧板論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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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A發文格式│B發文與推文│C水桶及累犯│D分身與帳號│E個資保護│F補充說明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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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C)水桶及累犯制度說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第01條  兩年內如累積三次警告,則水桶一週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經水桶處分後,警告得以重新開始累積計算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《警告名單》可於【z 精華區 > 服務台 > 警告名單】內查詢。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或可點選網頁版查詢:https://tinyurl.com/3hatmfkb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可切換分頁查看警告名單或水桶名單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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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A發文格式│B發文與推文│C水桶及累犯│D分身與帳號│E個資保護│F補充說明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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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C)水桶及累犯制度說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第02條  本版「累犯」之定義:不限任一板規,只要曾有被水桶紀錄,出桶後一年  │
│          內再犯版規被水桶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2-1  累犯水桶期限計算方式:首次為該次罰則天數加計二分之一期限,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第二次為該次罰則天數加計一倍期限,第三次為該次罰則天數加計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二倍期限,第三次為該次罰則天數加計四倍,第四次為該次罰則天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數加計八倍,以此類推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2-2  出桶後一年內再水桶次數達三次,或兩年內再水桶次數達五次者,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永久水桶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《歷年水桶名單》可於【z 精華區 > 服務台 > 歷年水桶名單】內查詢。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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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A發文格式│B發文與推文│C水桶及累犯│D分身與帳號│E個資保護│F補充說明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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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D)分身、多重帳號之規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第01條  凡因違反任何板規而被處以水桶者,水桶期間均不得以其他分身 ID 再次  │
│          發表文章或推文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1-1 以其他分身 ID 再次推文或發表文章者,該分身 ID 處以與已處罰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之本尊 ID 同期限水桶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1-2 已水桶天數歸零重新計罰,並以累犯規定再加計需水桶天數。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第02條  本尊 ID 出水桶後,如一年內分身 ID 再次被水桶,則視同累犯,水桶對  │
│          象為分身 ID 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第03條  分身ID認定如下:報請小組長轉《ID_Multi》處理,協助查證相關事宜。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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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A發文格式│B發文與推文│C水桶及累犯│D分身與帳號│E個資保護│F補充說明│
├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
│(E)個人資料保護之規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第01條  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、透漏任何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或板友之  │
│          個人資料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1-1  個人之資料包含真實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護照號碼、職業、病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歷、醫療、基因、犯罪前科、聯絡方式…等《個資法》相關之範疇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01-2 除與版主群檢舉外,當事人應同時向《Board-Police》板檢舉。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若《Board-Police》板檢舉成立,除《Board-Police》板的處罰,另於    │
│          板上水桶30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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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A發文格式│B發文與推文│C水桶及累犯│D分身與帳號│E個資保護│F補充說明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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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E)個人資料保護之規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第02條  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站內信件、水球紀錄或任何形式之通訊紀錄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罰    則  水桶30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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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A發文格式│B發文與推文│C水桶及累犯│D分身與帳號│E個資保護│F補充說明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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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F)相關補充說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第01條  發文前請詳閱板規,被處罰後不得以不清楚板規為由申訴。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第02條  發文者之使用者帳號、暱稱與簽名檔,以及發文標題及轉錄文內之原文、  │
│          原推文,皆視同為該發文者張貼之內文,如使用者上述範圍違反規定者,  │
│          依板規處置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第03條  對於爭議文章,板主得視情況進行鎖文或刪文處理,以避免紛爭擴大。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第04條  板主公告置底之閒聊文、大怒灌、買賣交易文等相關公告,及因應突發事  │
│          件公布之臨時規定,其相關規定具板規之效力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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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A發文格式│B發文與推文│C水桶及累犯│D分身與帳號│E個資保護│F補充說明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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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F)相關補充說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第05條  違規追溯期為一個禮拜,來信申訴或檢舉者強制使用標題[申訴]、[檢舉],│
│          並附文章代碼、違規內容以及違規原因至任一板主信箱,如沒有以上格式  │
│          將不受理,處理時間將不限定,是否違規也是由板主認定。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第06條  若有本條例未曾規定之事件發生,板主群可於商討後逕行處分之。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第07條  本條例由統一獅板板主群一致同意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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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(F)相關補充說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▌ 本條例同步收錄於精華區 > 服務台 > 《統一獅板板規相關條目》               │
│▌ 修訂版本 ver.25050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▌ 修正與補充公告文章代碼:#1e5E-MbI (Lions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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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編輯: onlysnoopy (61.231.59.17 臺灣), 05/03/2025 00:15:43